2022年1-3月乐山检察机关
执行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
制度情况通报
“三个规定”是指2015年中办、国办、中政委、“两高三部”先后印发的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、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,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、内部人员过问案件,以及与当事人、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,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,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。
2019年8月,最高检印发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》,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,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、项目安排、工程建设、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,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,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,“零报告”的也要报告。
2020年,中政委、中纪委印发《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的工作意见》,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等行为,铺设了全程留痕、依法追责的“高压线”。
2022年1-3月,乐山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,严格执行“三个规定”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,共主动记录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75件,其中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填报3件,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填报7件、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填报2件、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填报7件、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填报3件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填报8件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填报16件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填报1件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填报14件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填报3件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填报2件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填报9件。现向社会公布,主动接受监督。
乐山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“逢问必录”,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,规范司法行为,提高案件质量,强化司法公正,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更有信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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